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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及相关行业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允许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过境)的许可文件。

 

申请指南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检疫审批的产品名录

动植物部分:

  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食品部分: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企业经营范围需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办理相应的备案,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饲料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备案等

 

二、书面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

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

6.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

7.邮局签发的栽培介质寄样单(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关税配额证》(适用于进口玉米、小麦);

9.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0.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1.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适用于科研用禁止进境物);

12.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栽培介质等);

1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

14.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15.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货物)。

 

三、申请流程:


第一步:资质备案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办理不同产品,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饲料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备案等。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第二步:进入系统办理

登陆系统

在“互联网+海关”登录,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首次申请的企业,提交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第三步:网上填写申请

填写申请单

在[申报管理]的[录单]模块,填报相关信息


Part 1

1.如实申报“HS编码”、“CIQ代码”;

2.“品名”填写进境产品具体名称,肉类、水产品需在下拉框选择品名;

3.“是否转基因”为单选;“数/重量”填写净重,“计量单位”多填写千克;“用途”和“用途说明”据实填写;

Part 2

4.“产地”和“输出国家地区”国家和地区,均填写一致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5.“贸易方式”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6.“受理机构”应选择结关地海关;

7.根据贸易情况如实填写“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目的地”、“装载方式”、“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

8. “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进境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须经在境内定点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一栏。贸易方式为来料或进料加工的日本进口水产品,需填写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和注册号;进口粮谷的境内生产加工单位须经所在地海关考核通过。

9. “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单位”、“其它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单位”。进境肉类、水产品等须在境内指定存放场所存放的产品,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其它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存放单位”一栏。

10. 上述4 项(“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境内存放单位”、“其它境内存放单位”)内容,必须根据相关产品的规定至少填写1 项。

11.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其它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境水产品、乳品等境外企业,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其他产品填写在“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一栏。

日本进口水产品,“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一栏需填写境外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注册编号、地址,海捕的水产品还需填写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FAO信息)。

进境肉类及其产品(除美国猪肉外)需在“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下拉框选择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


四、随附单证

如果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栏中上传;

在“其他随附单证”中填写上一份许可证使用信息,首次申请的需填写:“本公司为本年度新备案企业。首次申请该产品。”或“本公司首次在宁波口岸申请该产品。”;

已实施检疫审批无纸化,在系统内上传所需材料,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五、注意事项

①进口日本水产品的,“输出地区”填写日本具体县名,如通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转运的,填写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其他产品均填写一致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即可。

②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FAO信息)、加工厂名称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③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路线”应注明直运,如“从****直运****口岸”。

(以上内容由易通网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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