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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及相关行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等规定,按检疫物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供参考:

一是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主要为: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水产品等动物产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油籽类、薯类、饲料类、植物栽培介质等其他类。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二是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是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是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等。 

另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进境农业种子苗木的审批,林草部门负责林业种子苗木的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业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其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审批由海关负责。

因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应检物,由海关总署负责审批,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最近一次调整为《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请随时关注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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