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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及相关行业信息

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2021年第49号、第50号,公布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本文梳理了目录变化调整情况,并对进口以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部分规定要点作简要介绍。


管理规定概述


进出口许可证货物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章,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口和出口货物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出口对应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凭《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许可证相关管理货物实施监管。


目录内容和调整情况


目录概况


202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进口目录》)的商品,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和13类旧机电产品;其中,旧机电产品为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X射线管。


202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出口目录》)的商品有43种,包括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锯材、棉花、白银、铂金(铂或白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进口目录》《出口目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


目录调整情况


2022年《进口目录》《出口目录》与2021年相比较,主要是结合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和增列了部分海关商品编码。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增加类注释及新增品目(第二十九章、第三十八章及第三十九章相关品目),《进口目录》与《出口目录》对应增列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此外,《进口目录》中序号7货物种类“电力电气设备”、序号12货物种类“船舶”中部分商品增列了海关商品编码。


《出口目录》中序号13货物种类“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序号37货物种类“锯材”,序号32货物种类“部分金属及制品”中“铋”“钽”“镓、铼、铌”,序号43货物种类“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部分商品调整了海关商品编码;序号22货物种类“稀土”以及序号43货物种类“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中的“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增列了海关商品编码。


关注事项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凡从事《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以下简称《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申领《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领以上许可证。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国家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目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上述区域或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和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制。“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多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最多不得超过12次。


对下列出口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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