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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自2019年11月26日起生效
说 明
网站链接:http://www.cites.org.cn/citesgy/fl/201911/t20191111_524091.html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其前称高级分类单元所包含的全部物种。
3. 其他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公约秘书处发布附录的英文版原文中,俗名为英文名,附录中文版以学名前加中文名替代)。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及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均未注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和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Ⅲ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方。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动物或植物的整体,无论是活体还是死体即被列入。此外,对附录Ⅲ所列动物,以及附录Ⅱ或Ⅲ所列植物,该物种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Ⅲ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脚注表明了动物或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项或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的“标本”。
8. 附录注释中使用的术语和词语定义如下:
提取物
无论生产过程怎样,使用各种物理和化学方法直接从植物材料提取的任何物质。提取物可以是固体(如结晶、树脂、细颗粒或粗颗粒)、半固体(如胶、蜡)或液体(如溶液、酊剂、油和精油)。
乐器成品
可立即用于演奏,或仅需安装零件即可用于演奏的乐器(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海关编码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该术语包括古董乐器(归于海关编码品目97.05和97.06的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乐器附件成品
指与乐器分开,经过特别设计或造型,需要与乐器结合使用,无须再做修饰的乐器附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海关编码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乐器零件成品
指经过特别设计或造型,可立即安装使乐器可以演奏的乐器部分(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海关编码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包装好备零售的制成品
单个或整批装运的产品,无需后续加工,已包装、贴标供最终使用或零售,处于适合向一般公众出售或供其使用的状态。
粉末
细颗粒或粗颗粒形式的干固体物质。
装运量
单一提货单或航空运货单载明的运输货物量,不论集装箱或包裹的个数;或穿戴的、携带的或放在个人行李中的货物件数。
每次装运量拾(10)千克
对于术语“每次装运量10千克”,10千克限制是指该批货物的每件物品中,由有关物种的木材所制成部分的重量。亦即,此10千克限制评估的是这批货物每件物品中包含的黄檀属/古夷苏木属物种木材部分的重量,而非此批货物的总重量。
成型木
根据海关编码44.09定义: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舌榫、槽榫、V形接头、珠榫及类似形状)的木材(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不论其任意一边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
木片
被加工至小片的木料。
编者注:物种,亚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自然分布的记录,以亚种列入的,则指该亚种在中国有自然分布的记录;因分类系统差异、分类命名变动及专业和行业习惯,中文名时有不同或变化,使用本附录时应以物种及较高级分类单元的拉丁名为准,中文名供参考;拉丁名与现行公约附录不一致的,以公约秘书处颁布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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